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7號
CTDM,112,聲,87,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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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美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美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美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 9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1月4日及前揭徒刑,茲因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1019005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80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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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