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9號
CTDM,112,聲,79,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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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清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清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確定,並於 民國109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1月4日(即109年2月26 日至110年1月31日止)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680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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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