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 年度偵緝字第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子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5 匯款時間欄所載 「110 年2 月19日14時5 分許」更正為「110 年2 月19日14 時4 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經查,被告郭子維將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 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 ,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 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以1 次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予他人,而幫助詐 欺正犯詐取附件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告訴人之財物及掩 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 且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四)刑之減輕部分: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 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
被告於偵訊中坦承涉犯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上述2 種刑之減輕事由, 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本院審酌被告自承為獲取金錢之犯罪動機,率爾將張深荃所 有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行詐欺犯罪及洗錢,造成告訴 人郭佑萱等6 人受騙而分別匯款至中國信託帳戶受有附表所 示金額之損害,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並增加國家追緝 犯罪及金流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於偵查時能 知錯坦承犯行,而未賠償告訴人6 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前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科之品行,自述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一)查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而獲有2 萬 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認明確(111 年度偵 緝字699 號偵查卷第88、98頁),是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 而獲有上開報酬,核屬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復查無任 何對其宣告沒收有何過苛之情狀,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宜或不 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 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附 件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告訴人分別所匯入本案帳戶內之 款項,固可認該等款項應係本案位居詐欺取財、洗錢犯罪 正犯地位之行為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既已將本案 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 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依本案 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 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事實,此部分尚無由對被告宣告沒收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699號
被 告 郭子維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子維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與所在,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
,透過不知情之陳奕天取得張深筌(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名 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代號 、密碼後,以新臺幣(下同)8或10萬元之代價,在不詳地 點,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遂行犯罪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郭佑萱、 巫蕙婷、陳巧宣、李慧俐、林文德、洪珮琪行騙(告訴人、 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案號均詳如附表),致其 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張深筌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旋為 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郭佑萱等人發現受騙報警 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子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陳奕天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附表所示告訴人郭佑萱等 人因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張深筌上開中國信託行 帳戶等情,業據告訴人郭佑萱等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 告訴人郭佑萱等人匯款明細、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竹 君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案號 1 郭佑萱 先透過網路結識郭佑萱,再於110年1、2月間佯稱有投資方案云云,要郭佑萱代為申請地下期貨帳號,復佯稱:入金金額不夠、淨賺金額太多需補款、帳戶違規操作要再投入方可出金云云,詐騙郭佑萱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2月10日22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1173號 2 巫蕙婷 於110年2月9日,以暱稱「黃宇誠」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巫蕙婷,嗣後於聊天過程中,即佯稱:可以投資乾貨量化交易云云,復以LINE暱稱「周杰」、「線上行動客服」,佯以教導如何在「國際央行DCEP數字貨幣」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詐騙巫蕙婷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2月17日18時26分許 2 萬5,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11173號 3 陳巧宣 於110年1月13日,以LINE暱稱「Bryian」與陳巧宣互加好友,嗣後於聊天過程中,即佯稱:有投資獲利管道云云,復以LINE暱稱「周Sir」、「線上行動客服」,佯以教導如何在「國際央行DCEP數字貨幣」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詐騙陳巧宣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2月17日22時18分 2萬元 110年度偵緝字第479號 4 李慧俐 於109年12月14日,以LINE暱稱「黃昕澄」加入李慧俐為好友,佯以為暱稱「Jeff Lin」業務助理,投資比特幣有獲利云云,邀約李慧俐加入投資群組,並以暱稱「Jeff Lin」、「FCE~客服經理劉樂凱」、「Eil」、「王若萱」不斷遊說李慧俐投資比特幣,詐騙李慧俐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1173號 5 林文德 先在LINE群組「聚福社素人股神101」內教導如何操作股票、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適有林文德於110年2月17日,加入LINE暱稱「Jeff」為好友,詢問投資細節,再佯稱:可在FCE平台創建帳號投資云云,詐騙林文德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2月19日14時5分許 1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0709 6 洪珮琪 於110年1月初,以LINE暱稱「Jeff」、「曉涵」在LINE群組「聚富社」內,佯稱:在FCE網站操作投資虛擬貨幣VRT可獲利云云,詐騙洪珮琪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2月19日20時56分 5萬600元 110年度偵緝字第48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