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31號
CTDM,111,審訴,31,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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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欣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0973、1604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欣融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莊欣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17時5分許,駕駛其友人黃博銓 (所涉妨害公務等罪嫌,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向宗禾有限公司(下稱宗禾公司)承租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黃博銓,行經高雄市左營區 大中一路與榮富街交岔路口,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員警林彥宇、巡佐湯新乾因執行巡邏勤務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機車行經該處,見莊欣融黃博銓未繫安全帶,遂上前攔查該車。然莊欣融因在車內持 有毒品,遂駕車逃逸,躲避臨檢,員警林彥宇旋即騎乘上開 警用機車追逐在後,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員警林彥宇將上 開警用機車停在莊欣融所駕駛車輛之前,並喝令莊欣融、黃 博銓下車接受盤查。詎莊欣融明知員警林彥宇為依法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為逃避追緝,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 務執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毀損他人物品之犯 意:
 ㈠駕車向前衝撞員警林彥宇騎乘之警用機車,以此強暴方式妨 害員警依法執行職務,並致警用機車多處損壞。 ㈡再駕車擦撞柯佳盈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致該車左側後照鏡、左前方輪胎輪框及板金損壞,及駕車 擦撞侯俊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 車左下側車身、左後方保險桿、左側後照鏡損壞;復駕車衝 撞鍾昀蒲李志軒魏秀如胡美珠、張維新呂順洲、鄭 嘉偉所駕駛之車輛(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致其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後嚴重毀損、右前輪胎走位 而報廢,足生損害於宗禾公司、柯佳盈、侯俊榮。二、案經宗禾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及林彥宇柯佳盈、侯俊 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坦承不諱 (見審訴卷第79、271、283頁),核與告訴人宗禾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坤宗、告訴人林彥宇於偵查時、告訴人柯佳盈、侯 俊榮、證人黃博銓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鍾昀蒲李志軒魏秀如胡美珠、張維新呂順洲、鄭嘉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均相符(見警卷第18至31、44至46、49至52、55至58、61至 63、66至69、72至74、78至80、82至84、87至89頁,偵二卷 第15至17、23至24、43至45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38人勤務分配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道路救援簽單、加達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估價單、全弘企業行估價單、統一發票各1份、職 務報告2份、龍騏汽車車輛估價單、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 所提供之估價單各3份、現場查獲照片2張、BJE-3731號自用 小客車車損照片8張、RCS-7625號租賃小客車車損照片10張 、蒐證照片55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至2、48、54、60、65 、71、77、86、92、105至142、146至147、153至154頁,偵 一卷第9、13至27頁,偵二卷第65至77頁,審訴卷第67至73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堪以 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之「公 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 之關係所掌管者而言。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 定,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 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 掌管之物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54號判決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 掌管之物品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以一駕車衝撞行為,同時妨害警員執行公務,及致警用 機車、告訴人宗禾公司、柯佳盈、侯俊榮所管領使用之車輛 均受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 公務執行罪處斷。
 ㈢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行,惟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駕駛車輛衝撞警用機車,並致 警用機車受損之事實,且此部分與其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告知被告( 見審訴字卷第29、270、276頁)。
 ㈣告訴人林彥宇固就警用機車遭毀損部分提出告訴(見警卷第2 頁),然刑法第138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本 質上當然包括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此部分自 不另論毀損他人物品罪,附此敘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妨害公務前科,且於5年內之110年間,有因 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審訴卷第30至31頁) ,為逃避警方追緝,駕駛租賃小客車衝撞警用機車,對於執 行職務之員警施加暴力,藐視法治,並致警用機車、告訴人 宗禾公司之租賃小客車、告訴人柯佳盈、侯俊榮之自用小客 車均受損,維修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4,300元、328,60 0元、10,659元、47,300元,有上開估價單8張、統一發票1 張在卷可佐(見審訴卷第69至73頁,偵一卷第23至27頁,偵 二卷第65至69頁);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與警方或告訴 人宗禾公司、柯佳盈、侯俊榮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 害,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審訴卷第281頁), 且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記錄1份在卷可 稽(見審訴卷第155頁);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入監前以臨時工為業,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 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中鍾岳璁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636400號卷 警卷 2 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6890號卷 偵一卷 3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73號卷 偵二卷 4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號卷 審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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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