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26號
CTDM,110,金訴,26,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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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寰宇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蔣明男


姚家文


楊宜婷


蔡家宜


黃姿榕


陳明發


柯士傑


蔣正仁


蔣正裕


張力仁


張維友



蘇翊莛


施秀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749號、109年度偵字第13871號、110年度偵字第17
2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檢察官聲請
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17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
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楊淳如
通 譯 謝清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一)蔣寰宇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蔣明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姚家文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 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楊宜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蔡家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黃姿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七)陳明發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八)柯士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九)蔣正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蔣正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



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一)張力仁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教育壹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二)張維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檢察 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 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蘇翊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 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 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四)施秀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 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 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案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8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四、附記事項: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14人於經營、任職期間 ,基於單一營利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期間,多次反覆持續參 與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即均含有反覆實 施性質,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各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而 被告蔣寰宇蔣明男姚家文張力仁上開洗錢行為,係就 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屬



包括一罪。
(二)被告14人就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 蔣寰宇蔣明男姚家文張力仁就一般洗錢犯行間,亦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楊宜婷蔡家宜黃姿榕陳明發柯士傑蔣正仁蔣正裕、張維友、蘇翊莛施秀月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皆屬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俱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 處。而被告蔣寰宇蔣明男姚家文張力仁均係以一行為 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一般 洗錢罪,皆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俱應從一重 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四)又被告蔣正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 第40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 元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蔣正仁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惟被告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所犯 罪名,並非本案所犯之罪,由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所涉惡 性等節觀之,均屬有別,其再犯本件之罪,尚難認有何刑法 第47條第1項立法意旨所稱之特別惡性之情節,本院審酌上 情,認不予加重其之最低本刑,較為妥適。
(五)沒收:
1、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物,為被告蔣寰宇所有,且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 告蔣寰宇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2、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4至73所示之物,公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與 本案犯行有關,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物品與 本案相關,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3、被告蔣寰宇蔣明男姚家文楊宜婷蔡家宜黃姿榕陳明發柯士傑蔣正仁、張維友為本案犯行分別獲得55萬 元、160萬元、53萬2,200元、41萬1,600元、38萬2,200元、 15萬元、18萬元、18萬元、17萬6,400元、20萬4,000元,各 為上開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 定,於上開被告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楊淳如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749號、109 年度偵字第13871號、110年度偵字第1726號起訴書。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電腦主機1台 2 螢幕3台 3 SUGAR手機1支 4 Redm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5 電腦主機1台 6 螢幕2台 7 HTC手機1支 8 電腦主機1台 9 螢幕2台 10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1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2 電腦主機1台 13 螢幕1台 14 監視器螢幕1台 15 小米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6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7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8 合作金庫i-key(民)1個 19 合作金庫i-key(文)1個 20 合作金庫i-key(仁)1個 21 SIM卡(政)1張 22 打卡鐘鑰匙1支 23 打卡鐘1台 24 打卡表13張 25 網路分享器1台 26 中國信託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姚家文 27 Redmi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 28 Redmi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29 Redmi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0 電腦含2台螢幕1組 31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2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3 小米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34 Redm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35 Redm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36 整體行銷規劃(紙本)2張 37 電腦含2台螢幕1組 38 mobile 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 39 小米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40 整體行銷規劃(紙本)4張 41 電腦含4台螢幕1組 42 Redmi手機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2張)(IMEI:000000000000000) 43 小米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44 電腦含2台螢幕1組 45 SUGAR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6 Redmi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7 整體行銷規劃(紙本)2張 48 對話紀錄擷圖3本 49 電腦含2台螢幕1組 50 SUGAR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51 Redm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 52 台哥大門號框(0000000000)1只 53 1F大門遙控器1只 54 整體行銷規劃(紙本)4張 55 亞太電信異動申請書2張 56 對話紀錄擷圖3本 57 網路分享器含門號框(0000000000、0000000000)1組 58 電腦含2台螢幕1組 59 整體行銷規劃(紙本)2張 60 HTC手機1支 61 電腦含2台螢幕1組 62 監視器主機含1台螢幕、含鏡頭4只1組 63 網路分享器1只 64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65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66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67 新臺幣7萬5千元 68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69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0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1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2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3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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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