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孫睿哲(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孫智裕(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孫智斌(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孫智仁(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孫智雯(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黃景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73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