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井勝宏
被 告 張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 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 文。再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總金額逾50萬元 ,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可參。後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具 狀減縮聲明,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此有聲請狀附卷可憑( 本院卷71頁)。是原告減縮聲明後,請求金額未逾50萬元, 依前揭規定,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