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5號
TYDV,112,補,25,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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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
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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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