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徳棣
相 對 人 曹雅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曹雅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1年度簡
上字第2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 10號返還借款事件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案件開庭時,相 對人與證人之庭訊內容是為了共同逃避欠債還錢之責任而為 ,對日後之判決有關鍵性影響,而因一般庭訊筆錄均甚為精 簡,無法完全表達全部庭訊內容,為確保聲請人之權益,有 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 要件,是其聲請交付本院訊問證人之庭期(即民國111年12 月1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 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 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