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號
TYDV,112,聲,5,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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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聶啓明
代 理 人 許志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康宸陸湘庭陸有緯陸有綱等人間
,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8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8日、11 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陸湘庭於民國111年8月18日、11 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均有提及於陸湘羚前案 訴訟時,家人均有一起討論此事(此為證人謝麒睿到庭稱: 陸湘羚有跟我說她的家人在訴訟中都知道前案訴訟等語大致 相符),此涉及陸湘羚家人就前案訴訟乙事,是否均早已全 部知情,然上開法庭筆錄並未全程逐字記載,是為釐清被告 陸湘庭於庭審時之供述,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請付費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當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法院 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具體



審酌。若未具體敘明理由,或所敘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 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 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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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