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93號
TYDV,112,票,93,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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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范振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范振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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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