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45號
TYDV,112,票,45,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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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涂延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珈瑋華禹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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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