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49號
TYDV,112,票,149,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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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薏婷鄭秋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於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
表(須增列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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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