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13號
TYDV,112,票,113,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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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吳佳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
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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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