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浩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芳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芳萍、債務人黃乙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
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若提出本票為
債權證明文件,應列載其提示日。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七、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及建物)准予拍賣。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