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16號
TYDV,112,婚,16,20230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6號
原 告 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判准與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