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王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蘇承恩、徐宥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王改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三、表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