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6號
TYDV,112,司促,726,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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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蔡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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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