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新邑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貞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內無證物附
件)。
二、提出債務人李貞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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