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1號
TYDV,112,司促,59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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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1號
債 權 人 正芯實業有限公司

定代理陳瑞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力揮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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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