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3號
TYDV,112,司促,58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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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勝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
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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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