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松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貳仟零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