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自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柒佰捌
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