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2號
TYDV,112,勞執,2,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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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天純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季存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 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勞資爭議執行裁 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 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 爭執,事涉實體問題,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另按執行名 義之內容,應以具有給付判決之性質,且適於強制執行者為 限,其不得據以強制執行者,倘誤為開始執行,應撤銷執行 程序,並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此觀諸辦理強制執行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款之規定即明。準此,執行名義之 內容自應明確,並有執行可能,如其內容不明確,即無從准 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 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諾之調解方案㈢「有關勞 方主張資方調動人員進行輪調應事先溝通一事,資方表示就 此部分願意要求相關主管應事先進行告知與溝通事宜,且會 要求主管注意職場倫理,並避免職場霸凌情事發生,勞方亦 可依規(按:漏「定」字)向資方提出申訴,勞方表示同意 接受,故調解成立」(下稱系爭方案),惟相對人不履行其 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危險津貼等爭議,前於110年12 月6日經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其中系爭



方案固經聲請人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為憑。然系爭 方案內容並未具體說明相對人應給付方式,亦無課相對人應 負私法上如何之給付義務,是系爭方案之內容,僅有宣示雙 方願意就輪調進行事前溝通及相對人願注意避免職場霸凌, 並無執行力,且經形式審查,既有給付方式不明確、不具體 之情,系爭方案即非特定、具體、明確,其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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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