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767號
TYDV,112,促,76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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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莊錦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登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應增
列退票日、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
起算),或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
算利息。
三、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㈠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
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㈡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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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