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550號
TYDV,112,促,550,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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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馮慧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真珠(即郭彩雲之繼承人)、郭雪嬌(即
郭彩雲之繼承人)、李郭鳳(即郭彩雲之繼承人)、羅郭素梅
郭彩雲之繼承人)、郭碧玉(即郭彩雲之繼承人)、郭丕謀(
郭彩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彩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郭彩雲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三、被繼承人郭彩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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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