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94年度,258號
NTEV,94,埔小,258,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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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埔小字第2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歐昭廷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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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