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79號
TYDV,112,促,479,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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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鴻德房屋仲介社

法定代理人 萬聞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鴻德房屋仲介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萬
聞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鴻德房屋仲介社
為獨資組織類型,請更正債權人為「萬聞玲即鴻德房屋
仲介社」。
三、請提出陳建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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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