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53號
TYDV,112,促,45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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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英通運有限公司彭俊瑋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彭俊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附件一、二、三、四。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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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英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