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50號
TYDV,112,促,450,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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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蕭武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崇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須
整份,不得只提一部份)。
二、債務人徐崇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
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算之依據。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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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