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15號
TYDV,112,促,315,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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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江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振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振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87,500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
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利息不
得再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誤,併請更正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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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