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奕智(即林秀緞之繼承人)、邱蜀容(即
林秀緞之繼承人)、邱蜀珍(即林秀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秀緞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秀緞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
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
內容負法律責任);本件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秀緞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秀緞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