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34號
TYDV,112,促,234,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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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李孟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珈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珈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1,161,10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
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
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
、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三、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債權人雖提出通
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
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
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
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
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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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