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08號
TYDV,112,促,208,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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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曾梅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耀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耀霆之個人親屬系統表(親屬表應列載至其目
前配偶〈若無配偶亦應載明〉、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
屬及卑親屬姓名、出生年月日,並提出兩造及上開親屬
系統表上所列每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最近兩年財產、所得清單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62,000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別載明給付黃品崴
黃元翰扶養費之起迄期間、每個人扶養金額、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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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