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翁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1年8月11日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 月11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黃桂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110年8月5日 5萬元 000000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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