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08號
TYDV,111,除,408,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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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黃惠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 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000 1張 2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000 1張 3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000 1張 4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000 1張 5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000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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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