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19號
TYDV,111,重訴,319,202301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白明生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
月8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594,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9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
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

1/1頁


參考資料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