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0號
原 告 黃筱涵
被 告 黃川貤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2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8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0,000元【計算式:(2,389,000元/23.92坪)+(3,100,000元/17.21坪)/2=140,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按每坪約為3.30579平方公尺換算,即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約為42,351元【計算式:140,002/3.30579=42,351,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80.02平方公尺(見本院家繼訴字卷第26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847,232元(計算式:42,35180.021/4=847,2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7,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