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1號
原 告 孫耀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梓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 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 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王梓軒所犯詐欺案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919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被告涉嫌對原告 為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縱原 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 以111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原告提起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許繳納裁判費 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 同)108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