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73號
TYDV,111,訴,227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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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3號
原 告 林彥盛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
被 告 鍾燕珠

林仁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何奕萲律師
田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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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