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8號
抗 告 人 周雅惠
相 對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林桂聖律師
上列抗告人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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