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53號
TYDV,111,訴,1153,202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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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王語涵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被 告 陳益至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被 告 林詹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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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