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池舒涵
被 告 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奕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柒仟捌佰元
(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預估修繕費用219,300元+聲明第2項67
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