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亞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簡献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紘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
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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