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操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62號
TYDV,111,補,1162,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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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巨岩環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榮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操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代操費新臺幣(下同)5,269,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5,269,935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
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水污防治處理設備返還原告,而該等設備依
原告陳報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76,371元,應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1,276,371元。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合計為6,546,306元(計算式:5,269,935+1,276,371=6
,546,3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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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