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起重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
500元(31.355×100,000=3,13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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