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1號
TYDV,111,補,1091,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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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古志翔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弄00 ○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林嘉煌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
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
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
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而查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無」,
經本院命原告補正系爭地上權相關租金資料,嗣原告雖具狀提出
與本件土地類似土地之租金一覽表,惟未提出系爭地上權地租資
料,且經本院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地上權相關登記
資料,亦未見關於租金約定之記載,應認本件屬無約定租金之情
形;揆諸前揭規定,無約定租金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一年所
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
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
過地價(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946,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355㎡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1,789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26,191.2元/㎡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藍林嘉煌 余衍謀 全部 13,946,814元 57,435,095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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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