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徐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徐法恩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法恩為監護宣告,然相對 人於本件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1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