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72號
TYDV,111,消債更,37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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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叡霖即江增觀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二、聲請人陳報現為計程車司機,請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迄今是否有每月支出租屋費用? 金額如干?並請提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四、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日盛銀行帳戶為「房貸專戶」,請說明 該自用住宅登記在何人名下?該住處有何人一起共同居住? 聲請人是否有負擔貸款費用?若有,所負擔之金額為何?五、請提出自109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 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 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 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 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 、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 親屬,不適用之。」,聲請人應具體證明其父、母親確有若 不由其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其扶養之客觀情事,若不 能證明者,將剔除扶養費用支出或認有浮報支出之情形。另 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自109年8月起迄今所有 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 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 」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並說明聲請人父、母親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併請提出 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 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其自109年8月起迄今所有於 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 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 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 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九、依聲請人主張每月所得3萬元扣除必要支出3萬5,337元(含 扶養費)後,並無餘額,何以調解時可提出每月還款2,500 元,共計180期之方案,其負擔來源為何?是否有據實陳報 收入、支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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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