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1年度,41號
TYDV,111,家訴,41,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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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貞伶

被 告 劉鼎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鼎全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
之。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5,3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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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